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應經交通部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為之。前項許可及依本辦法規定之管理及處分,交通部得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委託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交通部應公告及刊登於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