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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應經交通部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為之。
前項許可及依本辦法規定之管理及處分,交通部得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委託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交通部應公告及刊登於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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