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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依本條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其領有之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證明書亦失其效力,且其不得參加訓練之期間,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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