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縣、鄉道路線編號標誌,用以指示縣、鄉道路線之編號,設於已編號之縣、鄉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其設置位置與省道路線編號標誌同。縣道路線編號標誌「指3」,一般情形為正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當有支線時為長方形,鄉道路線編號標誌「指4」,為長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得視路線編號字數予以加寬。圖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