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停車再開標誌「遵1」,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
設於安全停車視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
相交道路交通流量相當者,其中任一道路行車速限在每小時六○公里以上,平均日最大八小時進入交岔路口之交通量總和達四○○○輛以上,或一年內有五次以上交通事故紀錄者,該路口各行車方向均應設置本標誌。
本標誌為八角形,紅底白字白色細邊,設置地點應與停止線平齊或附近之處。
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
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
附牌圖例如左:設置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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