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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狹橋標誌「警1○」,用以警告車輛駛人不得在橋上會車。
設於淨寬不足六公尺之橋樑。
狹橋長度在三○○公尺以上者,宜設置號誌,管制交通。
已設號誌之狹橋,得免設本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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