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狹橋標誌「警1○」,用以警告車輛駛人不得在橋上會車。設於淨寬不足六公尺之橋樑。狹橋長度在三○○公尺以上者,宜設置號誌,管制交通。已設號誌之狹橋,得免設本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