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警告標誌之設計,依左列規定:一、體形正等邊三角形。二、顏色白底、紅邊、黑色圖案。但「注意號誌」標誌之圖案為紅、黃、綠、黑四色。三、大小尺寸標準型邊長九○公分,邊寬七公分。放大型邊長一二○公分,邊寬九公分。縮小型邊長六○公分,邊寬五公分。特大型視實際情況定之。四、警告標誌設置位置與警告標的物起點之距離,應配合行車速率,自四五公尺至二○○公尺為度,如受實際情形限制,得酌予變更。但其設置位置必須明顯,並不得少於安全停車視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