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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警告標誌之設計,依左列規定:一、體形正等邊三角形。
二、顏色白底、紅邊、黑色圖案。
但「注意號誌」標誌之圖案為紅、黃、綠、黑四色。
三、大小尺寸標準型邊長九○公分,邊寬七公分。
放大型邊長一二○公分,邊寬九公分。
縮小型邊長六○公分,邊寬五公分。
特大型視實際情況定之。
四、警告標誌設置位置與警告標的物起點之距離,應配合行車速率,自四五公尺至二○○公尺為度,如受實際情形限制,得酌予變更。
但其設置位置必須明顯,並不得少於安全停車視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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