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8條道路交通符合設置行車管制號誌條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設行人專用號誌:一、行車管制號誌係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條件設置者。二、交岔路口為保障行人及身心障礙者安全,須設計行人穿越道路之時相者。三、行人不易看到行車管制號誌、單行道逆行車方向無行車管制號誌燈面,或其他行車管制號誌不適合行人使用者。四、交岔路口過於寬闊,路中設有交通島可供行人分段穿越道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