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226條

道路交通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行車管制號誌:一、八小時汽車交通量(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幹、支道交通量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者。
(二)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每向車道數│幹道每小時汽│支道每小時汽車││├───┬───┤車交通量(雙│交通量(較高入│備註││幹道│支道│向總和)│口方向)││├───┼───┼──────┼───────┼───────┤│一車道│一車道│500│150│一、機車以三輛│││├──────┼───────┤折合一輛計││││750│75│。
│├───┼───┼──────┼───────┤二、八小時交通││一車道│二車道│500│200│量係擇取二│││以上├──────┼───────┤十四小時中││││750│100│最大者,可│├───┼───┼──────┼───────┤不連續。
││二車道│一車道│600│150│三、幹、支道應││以上│├──────┼───────┤取同時段之││││900│75│每小時交通│├───┼───┼──────┼───────┤量計算。
││二車道│二車道│600│200│││以上│以上├──────┼───────┤││││900│100││└───┴───┴──────┴───────┴───────┘二、四小時汽車交通量(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幹、支道交通量同時有四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者。
(二)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幹道每│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較高入口方向)││小時汽├──┬───┬─────┬─────┬───────┤│車交通│幹道│一車道│二車道以上│二車道以上│一車道││量(雙├──┼───┼─────┼─────┼───────┤│向總和│支道│一車道│一車道│二車道以上│二車道以上││)││││││├───┼──┴───┼─────┼─────┼───────┤│400│310│390│—│390│├───┼──────┼─────┼─────┼───────┤│500│270│340│430│340│├───┼──────┼─────┼─────┼───────┤│600│220│290│370│290│├───┼──────┼─────┼─────┼───────┤│700│180│240│310│240│├───┼──────┼─────┼─────┼───────┤│800│150│200│260│200│├───┼──────┼─────┼─────┼───────┤│900│130│170│220│170│├───┼──────┼─────┼─────┼───────┤│1000│100│140│180│140│├───┼──────┼─────┼─────┼───────┤│1100│90│120│160│120│├───┼──────┼─────┼─────┼───────┤│1200│80│100│130│115│├───┼──────┼─────┼─────┼───────┤│1300│80│80│115│115││以上│││││├───┼──────┴─────┴─────┴───────┤│備註│一、機車以三輛折合一輛計。
│││二、四小時交通量係擇取二十四小時中最大者,可不連續。
│││三、幹、支道應取同時段之每小時交通量計算。
│└───┴──────────────────────────┘三、尖峰小時汽車交通量(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道尖峰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同時高於下表之規定者。
(二)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道尖峰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幹道每│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較高入口方向)││小時汽├──┬───┬─────┬─────┬───────┤│車交通│幹道│一車道│二車道以上│二車道以上│一車道││量(雙├──┼───┼─────┼─────┼───────┤│向總和│支道│一車道│一車道│二車道以上│二車道以上││)││││││├───┼──┴───┼─────┼─────┼───────┤│500│420│520│—│520│├───┼──────┼─────┼─────┼───────┤│600│375│470│600│470│├───┼──────┼─────┼─────┼───────┤│700│330│420│540│420│├───┼──────┼─────┼─────┼───────┤│800│285│370│480│370│├───┼──────┼─────┼─────┼───────┤│900│240│330│420│330│├───┼──────┼─────┼─────┼───────┤│1000│200│290│375│290│├───┼──────┼─────┼─────┼───────┤│1100│170│250│330│250│├───┼──────┼─────┼─────┼───────┤│1200│140│220│285│220│├───┼──────┼─────┼─────┼───────┤│1300│120│190│230│190│├───┼──────┼─────┼─────┼───────┤│1400│100│160│200│160│├───┼──────┼─────┼─────┼───────┤│1500│100│140│180│150│├───┼──────┼─────┼─────┼───────┤│1600│100│110│150│150││以上│││││├───┼──────┴─────┴─────┴───────┤│備註│一、機車以三輛折合一輛計。
│││二、尖峰小時交通量係以尖峰時間中最大之連續四個十五分│││鐘交通量和計算。
│││三、幹、支道應取同時段之交通量計算。
│└───┴──────────────────────────┘四、行人穿越數(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在平均日中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且無行人立體穿越設施者。
(二)市區街道中段之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在平均日中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且附近二百公尺以內無行人立體穿越設施或其他行車管制號誌可資管制交通者。
(三)郊區道路交岔路口或中段之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路型別│無分隔島或分隔島寬│設有寬度一‧二公尺│││度不足一‧二公尺者│以上之分隔島│├───────┼─────────┼─────────┤│每小時汽車交通│600│1000││量(雙向總和)│││├───────┼─────────┼─────────┤│每小時行人穿越│400│400││量(以最高量穿││││越道計算)│││├───────┼─────────┴─────────┤│備註│一、機車以三輛折合一輛計。
│││二、八小時交通量係擇取二十四小時中最大│││者,可不連續。
│││三、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應取同時段之│││量計算。
│└───────┴───────────────────┘五、學校出入口學校出入口附近道路之雙向總和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二小時內高於八百輛,同此二小時內之行人穿越數高於二百五十人次,且附近二百公尺以內無行人立體穿越設施或其他行車管制號誌可資管制交通者。
但依此條件設置行車管制號誌,其每日運作時間應予適當之管制。
六、肇事紀錄交通量高於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百分之八十,且曾發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內曾有五次以上肇事紀錄,非藉號誌無法防止者。
七、幹道連鎖市區幹道交岔路口間距超過二百公尺,其中間之交岔路口有必要設置號誌以配合相鄰號誌運轉而構成連鎖號誌系統者。
八、路網管制市區交岔路口為納入區域交通路網之號誌管制系統,確有需要設置者。
行車管制號誌時相為早開、遲閉、三時相以上或紅燈顯示時間逾六十秒、路型特殊、支道位置不明顯之道路或交岔路口者,得附設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
九、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之交岔路口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