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4條各種閃光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一、鐵路平交道號誌應設置於平交道前,並與平交道近端之鐵軌保持適當之安全淨距。二、行人穿越道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三、特種閃光號誌設於交岔路口者,其設置方式與行車管制號誌同。幹道應設置閃光黃燈,支道應設置閃光紅燈。設於肇事路段中者,宜於將近之處設置閃光黃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