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3條車道管制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一、車道管制號誌應懸掛於指示車道之上方,其與最近之行車管制號誌間應有適當之間距,且不得與行車管制號誌連鎖使用。二、車道管制區間距離較長時,得視需要增設燈面。三、收費站之車道管制號誌應設置於收費車道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