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2條行人專用號誌應配合行車管制號誌運轉,其佈設原則如左:一、行人專用號誌應設置於行人穿越道兩端之路邊。路幅較寬廣且設有交通島之道路,得視需要於交通島輔設相同之燈面。二、行人觸動號誌應指示按鈕位置,並註明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