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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208條

車道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意義如下:一、設於收費站:(一)垂直向下箭頭綠燈,表示准許車輛進入箭頭所指之收費車道。
(二)垂直向下箭頭綠燈閃光運轉時,表示箭頭所指之收費車道即將關閉,尚未進入該收費車道者,應避免繼續進入。
(三)叉形紅燈表示所指之收費車道封閉,禁止車輛進入。
二、設於道路上方:(一)垂直向下箭頭綠燈,表示准許車輛在箭頭所指之車道上行駛。
(二)垂直向下箭頭綠燈閃光運轉時,表示箭頭所指之車道即將禁止使用,在該車道行駛之車輛,應以安全方式變換至其他准許行駛之車道;未在該車道行駛之車輛,應避免駛入。
(三)對角線向左下或向右下箭頭黃燈,表示燈號下方之車道即將禁止使用,在該車道行駛之車輛,應以安全方式變換至箭頭所指方向之鄰近車道。
(四)叉形紅燈表示車輛禁止駛入叉形紅燈下方之車道。
(五)車輛通過該號誌後,在遇到其他標誌、標線或號誌改變管制之前,各車道之管制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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