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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186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道路中段行人穿越眾多之地點。
但距最近行人穿越設施不得少於二○○公尺。
本標線之線型為兩條平行實線,內插斜紋線,均為白色,平行實線之間距以三公尺至八公尺為度,線寬一○公分,斜紋線之寬度與間隔均為四○公分,依行車方向自左上方向右下方傾斜四五度。
設有本標線之地點,應配合設置行人穿越道號誌,指示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
距斑馬線三○公尺至一○○公尺之路側,須設置「當心行人」標誌,並得於路面上標寫「慢」字。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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