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7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設於停止線將近之處,本標字與第五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得同時設置或擇一設置。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圖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