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慢」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依左列情況視需要設置之:一、接近有柵門鐵路平交道一○公尺至八○公尺處。二、接近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五○公尺處。三、接近路寬變更線五○公尺處。四、接近狹橋、隧道五○公尺處。五、臨海險路、崎嶇山路之起點及其每隔五公里處。六、其他認為必須標寫之地點。本標字圖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