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電話標誌「指59」,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緊急電話。本標誌在一般道路設置於距離該電話一○○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本標誌在高速公路得直接漆繪於電話之話亭上。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隧道內之緊急電話標誌為白底紅色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