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修理站標誌「指57」,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汽車修理場所。設於距離修理站一○○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