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里程牌「指45」,用以指示公路之里程,設於高速公路及一般公路,以公路起點為零公里,順路線行進方向每隔一公里在兩側路旁各設一面,牌面所標之數字,為該點距離起點之公里數。本牌牌面與行車方向垂直,豎立方法同一般標誌。本牌為綠底白字。圖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