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公路休息站預告標誌「指4○」,用以指示前有休息站及其里程。分別設於距離休息站進口二公里及一公里處。圖例如左: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邊線,並應註明休息站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