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高速公路出口處街名里程標誌「指35」,用於交流道密集之都會地區,因出口預告標誌不能依規定設置時,以本標誌指示前方數個出口連接之街名及里程。設於通往同一市區第一道出口預告標誌前方約五○○公尺處。圖例如左: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配合高速公路出口處數標誌設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