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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106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高速公路出口處數標誌「指34」,用以指示前方通往同一地點有兩處以上之出口。
設於第一處出口之第一道出口預告標誌前方約一公里處。
圖例如左: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依前條圖例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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