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高速公路出口處數標誌「指34」,用以指示前方通往同一地點有兩處以上之出口。設於第一處出口之第一道出口預告標誌前方約一公里處。圖例如左: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依前條圖例設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