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車道指示標誌「指29」,用以指示通達地點應行駛之車道。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圖例如下: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箭頭應向下分別正對各該車道之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