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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87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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