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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66條

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不得再行請領。
但依前條第一款之規定註銷者,非滿六個月不得再行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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