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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
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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