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