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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定期講習時每次以不超過二天為原則,採集體方式講習之。
臨時講習時間每次一至二小時,得採集體方式或個別方式講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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