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條曳引車牽引拖架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裝載物之長度未達十公尺以上者,禁止使用拖架。二、裝載後全長不得超過十八公尺。三、裝載物品之長度自曳引車第五輪中心線至裝載物品前端間之距離不得超過一公尺;自拖架輪軸中心線至裝載物品後端間之距離不得超過三公尺。四、裝載物品後不得超過曳引車核定之總聯結重量及拖架核定之總重量。拖架裝載整體物品超過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規定者,應依照貨車裝載整體物品之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