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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113條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
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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