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常壓液態罐槽車之罐槽體製造完成後,應實施製造完工檢驗,並應以不可磨滅、剝落方式於明顯處標示下列資料。但屬框式、平板式車輛裝載之罐槽體,不需標示罐槽車車別:一、製造廠商。二、製造年、月。三、罐槽車車別。四、罐槽體序號(由檢驗機構編列)。五、罐槽體水容量。六、試驗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