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停車場經營業為提供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得採取下列方式為之:一、確認是否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經其委託授權。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之規定。
三、告知是否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四、有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者,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