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一、停車場:指依法令設置供車輛停放之場所。二、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三、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四、都市計畫停車場:指依都市計畫法令所劃設公共停車場用地興闢後,供作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五、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指建築物依建築法令規定,應附設專供車輛停放之空間。六、停車場經營業:指經主管機關發給停車場登記證,經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