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前項規定例示如下:┌─────────┬────────────────┐│車速│最小距離(公尺)││├────────┬───────┤│(公里/小時)│大型車│小型車│├─────────┼────────┼───────┤│六十│四十│三十│├─────────┼────────┼───────┤│七十│五十│三五│├─────────┼────────┼───────┤│八十│六十│四十│├─────────┼────────┼───────┤│九十│七十│四五│├─────────┼────────┼───────┤│一百│八十│五十│├─────────┼────────┼───────┤│一百一十│九十│五五│└─────────┴────────┴───────┘第一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其行車安全距離應依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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