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