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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之評估範圍,為基地最外圍往外五百公尺平行線所圍成之區域。
前項範圍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視當地實際交通特性公告為三百公尺,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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