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交通改善措施與建議應針對所提車種、動線、時段、路段等交通管理配合措施進行說明,並檢附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等交通工程圖說及數量。建築物使用後週邊道路交通狀況未改善者,開發或營運業者應配合交通主管機關持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