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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車輛編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解調後之各型車輛所有人及其駕駛人,應向原編用公路監理機關繳交公共需要機關證明,換發解調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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