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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合格證明書申請者提供合格證明書予他人冒用者,交通部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廢止其全部或一部之合格證明書。
冒用、偽造或變造合格證明書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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