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申請檢測機構認可經審驗機構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通過者,由審驗機構送請交通部就審核通過之檢測基準項目範圍給予認可,並發給檢測機構認可證書。申請檢測機構認可之機構,經書面審查或實地評鑑有缺點者,審驗機構得通知申請機構於限期內補正或改善,屆期未提出或複查仍有缺點者,不予認可。檢測機構不得申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規格規定項目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