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參加汽車檢驗員或汽車駕駛考驗員晉級檢定合格者,應換發汽車檢驗員證或汽車駕駛考驗員證及合格證書,並准其執行較低類車種之汽車檢驗或汽車駕駛考驗工作。執行汽車駕駛考驗時並應領有考驗車種以上之汽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已領有汽車駕駛考驗員證及合格證書且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前,曾參加交通部公路總局舉辦之大型重型機車駕駛技術訓練課程及測驗合格者,經報請交通部認可後,得換發汽車駕駛考驗員證及合格證書,並准其執行大型重型機車考驗工作,不受前項一年以上經歷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