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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汽車運輸業全部營業車輛均已出售或經吊銷、繳銷、註銷牌照者,應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或歇業。
丙種小客車租賃業無汽車出租業務期間超過半年者,亦同。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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