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汽車運輸業與同業或其他運輸業辦理聯運或聯營時,應檢具左列書類圖說,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變更時亦同。一、雙方公司、行號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二、聯運或聯營之路線或區域及業務範圍。三、運費計付方式。四、聯運或聯營契約副本。五、有關路線或區域圖。前項規定如同屬汽車運輸業時,應聯合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