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前條分析報告內容,專業機構應就下列情形分析汽車安全性:一、未具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與健康者。二、違反汽車安全相關法令規定者。三、同一批號汽車經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或國外政府、廠商宣布召回或發布警告通知者。四、其他安全瑕疵,足以影響行車安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