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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因汽車安全性經外國政府或廠商宣布召回改正,其同一批號進口至本國者,準用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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