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前條第三項專業機構調查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事實資料、分析、結論及汽車安全性改善建議等。專業機構不得將涉及個人隱私或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營業秘密者,記載於對外發布之調查報告中。但為車輛安全性調查分析之必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