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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前條第三項專業機構調查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事實資料、分析、結論及汽車安全性改善建議等。
專業機構不得將涉及個人隱私或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營業秘密者,記載於對外發布之調查報告中。
但為車輛安全性調查分析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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