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臨時路外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除設置於住宅區者,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高度之規定外,其餘區位之建蔽率、容積率按都市計畫法令停車場用地有關之規定辦理,建築高度應依據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辦理。臨時路外停車場基地同時位於住宅區及其他分區者,其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高度應依建築法令規定按住宅區及停車場用地分別計算,不得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