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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基地供機車停放者,應臨接三點五公尺以上實際寬度之道路;供小型車停放者,應臨接六公尺以上實際寬度之道路;供大型車停放者,應臨接十公尺以上實際寬度之道路。
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其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小型車得為五公尺以上;大型車得為六公尺以上。
前項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不含退縮),應維持聯通同寬或較寬之聯外道路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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