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執行銷毀沒入車輛或物品時,應由各會同監毀單位到場核對移送清冊所列無錯誤後,由受委託回收處理業當場將引擎、大樑、車身動力器具等切割或撞擊破裂,達不堪使用程度,並作成監毀紀錄及拍照存證。前項執行銷毀沒入車輛之引擎應保留引擎號碼完整性。第一項沒入車輛銷毀時,由主辦人員會同技術人員辦理,必要時並得指派政風人員會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