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各區鑑定會、覆議會收取鑑定規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費:一、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予受理鑑定案件者。二、調查跡證資料欠缺,對肇事原因無法獲得結論而不予鑑定或覆議者。但作成分析意見者,不在此限。三、誤繳或溢繳規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