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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駕訓班受訓學員繳費後因病、出國、服役、服刑及其他正當理由退訓者,應依下列規定退費:一、學員註冊後於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退還學費七成。
於實際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受訓時間三分之一離班者,退還學費半數。
在班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二、代辦費應全額退費。
駕訓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費用。
前二項規定,應刊載於駕訓班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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